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能源管理师管理试行办法》和《河北省能源管理师培训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发改环资〔2011〕1469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为推进能源管理师制度建设,提高能源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促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深入开展,按照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开展能源管理师制度试点工作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能源管理师管理试行办法》和《河北省能源管理师培训考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河北省能源管理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能源管理师制度建设,提高能源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促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深入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1〕112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能源管理师试点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管理师,是指通过培训、考试,取得河北省能源管理师资格证书,从事能源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能源管理师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培训、考试,颁发资格证书。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节能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能源管理师分为热能、电气两个专业类别,申请报考能源管理师资格者,可在热能、电气两类中任选其一。
第五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名参加能源管理师资格培训和考试:
(一)大专学历,从事能源管理工作满5年;
(二)本科学历,从事能源管理工作满3年;
(三)研究生学历,从事能源管理工作满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