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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邮政管理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政策促进快递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河北省邮政管理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政策促进快递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冀邮管〔2010〕4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各快递企业,省快递行业协会: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快递服务业的通知》(办字〔2009〕128号)和《关于印发河北省2010年重点物流工作的通知》(办字〔2010〕26号)要求,经省邮政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研究,现就落实快递业务税收政策、促进快递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快递业务从业主体

  在我省从事快递业务的单位必须在工商部门注册并领取含有快递(寄递、快运、速递等)项目的营业执照,在2010年9月30日前要持有省邮政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快递业务备案登记表》;在2010年10月1日后要持有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合法的快递业务从业主体,可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二、切实落实快递业税收政策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据此,在河北省内从事快递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可按照邮电通信业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各级地税部门在工作中要严格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对合法的快递业务从业主体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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