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11〕54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总局有关规定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和退库专用国库预留印鉴保管人员问题。《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包括电子收入退还书开具岗位)由金库对账岗担任,退库专用国库预留印鉴保管人员(包括电子收入退还书复核岗位)由收入核算科(股)长或副科(股)长担任。科(股)长或副科(股)长与金库对账岗为同一人的,必须调整分工。
二、关于电子收入退还书凭证装订问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条件下,电子收入退还书必须打印,注明“电子收入退还书”字样并加盖退税专用章,与相应的退税申请书、退税审批件一起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