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闽地税发〔2011〕46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从2011年3月1日起实行。请各地及时维护调整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当地最低工资”。今后,省级数据大集中系统上线后,由省局统一维护“当地最低工资”。同时,对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农、林、渔业及住宿和餐饮业两个行业核定缴费基数下限的地方,必须调整这两个行业核定征收户已核定的缴费基数,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新核定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