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逐笔开具发票问题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关于“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向个人提供零星服务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当逐笔开具发票。
(三)冠名发票审批问题
《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福建省地税发票除门票及参照门票管理的小额公交车票继续按照《省局〔2010〕2号公告》的规定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管理以外,其他发票的冠名申请由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四)人寿保险公司冠名发票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发展司《关于<人寿保险发票>规格的函》(征科便函〔2011〕14号)、《关于请按规定审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名发票的函》(征科便函〔2010〕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48号)及《省局〔2010〕2号公告》的规定,寿险公司冠名发票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规格,其式样为210mm×297mm。
(五)为简化发票管理手续,取消《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使用《发票验旧情况报告表》。
五、注意事项
(一)新版发票启用后,旧版发票过渡使用到2011年年底,即除明确规定继续保留使用的旧票种外,其他旧版发票将从201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届时,凡已领购但尚未开具的旧版发票不得再使用,应封存后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报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统一进行清理缴销。
(二)从2012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仍继续使用旧版发票,或拒不开具新版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消费者如发现逾期使用旧版发票、拒不提供新版发票或使用假发票的,应予以抵制,并积极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的要求,应控制使用手工票、定额票,因此有条件的纳税人应尽可能使用统一式样的机打发票,积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安装、培训、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管理系统”,并做好发票换版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