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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2011年发票换版的公告


  (二)机打发票管理规定

  1.税务机关授权管理。需要领购机打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对其开具行业、开具项目、单张最高开票限额、简易验旧、开具方式、启用时间及领购数量等进行审核确认。发票使用人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2.发票作废管理。纳税人如发现已经开具并打印的发票存在错误,在发票信息尚未上传税务机关的情况下,可以对错误发票进行即时作废操作。

  3.发票缴销管理。机打发票的缴销原则上仍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发票缴销程序的通知》(闽地税函〔2007〕184号)执行。

  (1)因注销、停业、改版、换版、次版的空白发票缴销,用票人应先在“机打发票管理系统”进行预缴销,数据上传后,持《发票领购簿》、空白发票及《发票缴销登记表》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审核手续;

  (2)对于遗失、被盗发票的,先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在“机打发票管理系统”进行预缴销,上传遗失、被盗发票的数据,再持《发票领购簿》、《挂失/损毁发票清单》到税务机关处理;

  (3)对于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的,用票人应先在“机打发票管理系统”进行预缴销,数据上传后,持《发票领购簿》、残存发票、《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及《挂失/损毁发票清单》到税务机关处理。

  4.取得发票的审核。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财务人员取得机打发票后,可通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网站(www.fj-L-tax.gov.cn)、手机短信、手机网站等平台查询发票真伪。发现假发票或虚开发票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或财务列支。

  5.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再使用“福建省××市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

  6.建安、不动产行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的规定实行项目税源管理,纳税人应先办理网上项目登记,再开具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比照机打发票管理。

  四、若干政策问题明确

  (一)跨市县开具发票问题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的规定,福建省省内跨设区市开具地税发票的申请由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发票业务实现同城通办(具有领购、开具、验旧、缴销功能)的,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除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行业外)允许跨县(市、区)开具发票,但不得跨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发票违章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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