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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3.2011年新增加的调查企业中达到重点税源监控标准的企业须另外填报《2010年新增调查企业涉税信息补充采集表》(任务参数另设)。具体标准为:2010年实际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消费税或营业税100万元以上。凡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新增调查企业均须填报。
  (二)企业集团。纳入调查的企业集团主要是中央企业集团、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重点企业、国务院主管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以及年营业收入和年末资产总计均在5亿元以上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各地按照下发名单部署调查,反映企业集团的汇总数据,并利用企业集团调查任务上报。
  由于抽样调查企业、重点调查企业和企业集团的确定均关系到调查数据的典型性、代表性甚至有效性,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调查企业范围各项要求的全面落实。
  三、调查指标体系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调查指标体系,包括反映企业属性的企业信息表、反映企业税收财务等数据的企业表和反映企业提供增值税、营业税的应税货物、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货物劳务表。2011年对企业表调查指标布局进行了重新整理和完善,并重点加强了财务成本、费用类指标的填报数量。
  (二)企业集团税收调查表指标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税收预测指标、主要财务指标、税收指标以及各项收费指标,需要企业集团填写2010年度和上一年度的情况。
  四、自定义码设定
  企业税收调查《信息表》中“自定义代码” 用六位数字表示,不允许为空,其中:台资控股企业在第1位标记为“1”,如“100000”,台资参股(即没有取得控股权)企业在第1位标记为“2”,如“200000”,非台资企业则在第1位标为“0”,如“000000”;拟上市公司在第2位标记为"1",如"010000",非拟上市公司则在第2位标为“0”,如“000000”。自定义代码后四位暂不作定义,全部标为“0000”。
  五、对调查数据质量的要求
  数据质量是税收调查的生命和关键所在。上级税务机关要指导好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按照有关要求完成调查表的填报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和提高调查数据质量。
  (一)应用先进调查方法。各地可积极试行直接取数法,将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已有的调查指标数据提取出来,批量填入调查企业的调查表,企业只对其余调查指标进行填报,以减轻工作量,并加强对指标间稽核关系的审查,提高调查数据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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