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闽国税函〔2011〕99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召开的全国税收调查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11年税收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全国税收调查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税收工作、财政工作乃至国家经济工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根据“十二五”规划提出的要求,下一步面临的税制改革任务更加艰巨,进一步做好全国税收调查工作意义重大。
税收调查工作涉及与企业相关的各个税种的政策和征管业务,是一项对税政综合业务、财务会计业务、计算机操作、工作组织以及责任心等要求都很高的综合性工作,涉及到多个业务部门。为保持工作连贯性,2011年我省税收调查工作仍由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牵头,其他各部门积极配合。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税收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关心爱护调查人员,坚持实行定员、定岗管理,保持牵头部门和调查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尽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并协调好税收调查牵头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使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为了更充分发挥调查数据的应用潜力,要采取措施实现调查数据在单位内部有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共享。
二、税收调查范围的确定
2011年税收调查分为企业调查和企业集团调查两项任务。
(一)企业调查范围。企业调查的对象由抽样调查企业和重点调查企业组成。
1.抽样调查企业具体名单由财政部和总局根据税收综合征管系统相关数据抽取确定。各地要将所有抽样企业纳入调查(名单挂在“省局FTP/规划核算处/下载区/税收调查/2011年/布置文件”)。
2.重点调查企业名单主要由各地国税机关根据下发的选取条件(见附件1)确定。其中,为了给财政部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完善提供数据支持,今年财政部和总局要求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外所有加工贸易企业纳入调查范围,并作为工作重点进行考核;总局下发的部分先征后退企业也必须全部纳入调查。为便于数据的分析应用,各地在确定重点调查企业时,要注意调查企业的经济类型、经济规模和行业结构的典型性和合理性,可以将本地具有代表性的重点行业全部企业纳入调查范围。根据我省税源特点,要求将全省台资企业(含台资控股和参股等形式)都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各地在确定重点调查企业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有关要求,要以独立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企业为调查对象,避免重报和漏报。重点调查企业的户数可以包括抽样调查企业的户数(含在重点调查范围的抽样企业的《信息表》“调查方式代码”应选择“2既是抽样调查企业又是重点调查企业”项填写)。为避免重复调查,各级国税机关应尽快将列入调查范围的营业税纳税人的企业代码和名称送同级地税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