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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1〕280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96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请各地级市国税局按附件2的格式要求填报稽核结果异常、未按期申请数据修改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于5月23日前上报至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戴穗勤邮箱)。

  二、各地要仔细核对上报的数据,防止纳税人将逾期未采集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报。

  附件:海关缴款书申请再次稽核比对明细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海关缴款书申请再次稽核比对明细表
序号海关缴款书号码抵扣方纳税识别号抵扣方企业名称填发日期税额(元)原稽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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