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1号)
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普通发票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2.普通发票鉴定记录
3.普通发票鉴定移送单
4.普通发票鉴定结论
5.异常发票查处通知书
6.异常发票查处反馈通知书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普通发票鉴定工作,打击发票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发票鉴定(以下简称发票鉴定)是指各地国税机关根据普通发票管理相关规定,运用发票专业知识,通过信息比对和防伪甄别等技术手段,对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普通发票的票面真伪进行判定,并出具鉴定结论文书的活动。
第三条 发票鉴定的内容包括擅自制造、伪造、变造、废止、非法取得或开具的普通发票,但不包括普通发票所记载的经营活动的真实性的鉴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包括江西省各级国税机关监制的各类普通发票,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五条 发票鉴定工作由省、市、县(区)三级国税机关负责,省国税局由征管部门负责,设区市国税局由票证部门负责,县(区)国税局由征管部门负责。各责任部门要设立普通发票鉴定岗。
第六条 发票鉴定一律实行免费办理,各级国税机关不得收取任何鉴定费用。
第二章 受理申请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当地国税机关申请鉴定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