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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2011修订)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2001年7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1年8月31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停车状况,保障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等;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第三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方便群众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协调机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停车场的价格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工商、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结构布局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经依法修改后,应当及时调整相关的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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