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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1〕21号)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质量管理工作,根据人力社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继续开展年度检查评估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工作的目的和主要任务
  开展年度检查评估工作是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质量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要结合诚信办学评估和汽车驾驶员培训条件达标等活动,全面检查评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成果和存在问题,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办学质量,努力推动我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在规范中的不断发展。
  二、检查评估的组织实施
  2010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检查评估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实施,组成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诚信评估小组;组成由汽车驾驶培训专家组成的汽车驾驶员培训条件达标检查小组,开展检查评估工作。
  三、检查评估的依据和内容
  以《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津劳局〔2004〕332号) 、《关于印发物流师等十二个职业培训项目设置标准的通知》(津劳社办发〔2007〕48号)、《关于印发养老护理员等十五个职业培训项目设置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0〕6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汽车驾驶员培训项目设置标准〉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19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09〕17号)等文件为依据,重点检查、评估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规章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二)机构有关登记、备案情况;
  (三)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四)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
  (五)教学质量、职业技能鉴定情况;
  (六)招生宣传、广告备案情况。
  四、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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