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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村家庭宴席加工场所要远离污染源,布局合理,要有防尘、防蝇、防鼠的“三防”设施;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加工前厨师应当仔细检查,保证合格后才能允许加工操作;食品加工应按流程进行,餐饮用具要消毒,保持洁净;生熟食存放和切配必须避免交叉污染。

  家庭宴席举办者、厨师和各监管责任主体应尽职尽责做好农村家庭宴席的管理工作,对于玩忽职守、监管不力、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暴发流行,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生命安全和经济损失的,按照《昌江黎自治县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3月)。试点乡镇组织对辖区内的民间厨师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掌握辖区内民间厨师基本情况,建立管理档案。并于2011年4月10日前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3月)。试点乡镇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对加强农村自办宴席管理的重要意义进行全面深入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全社会对此项工作的认知度,做到家喻户晓,努力提高村民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实行申报备案及其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其间要组织召开民间厨师卫生管理工作会议进行培训,明确民间厨师应承担的职责,掌握有关知识。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4月至9月)。试点乡镇按照有关要求,对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的农村家庭自办宴席认真按要求落实好备案登记制度,并做好现场分类指导工作。未取得培训合格证及体检合格证的民间厨师不得从事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制作。要做好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备案登记工作,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试点乡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1年10月)。试点乡镇要认真总结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形成书面材料,并于10月30日前将书面材料报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总结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完善实施办法,在实行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制度的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民间厨师持证上岗制度、责任人员申报制度、分类指导制度、食物中毒报告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切实把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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