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昌府办[20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试点工作方案》已经2010年11月11日县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行为,加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管理,消除和减少食物中毒隐患,切实保障农村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昌江黎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昌办发[2007]8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以十月田镇才地村委会波兰沟村、乌烈镇峨沟村委会、昌化镇昌渔居委会和黄姜村委会等三个村为试点单位,特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食品安全面向农村,服务农民,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把农村自办宴席纳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农村广大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1、建立民间厨师管理档案,强化对民间厨师的管理,民间厨师培训率和健康体检率分别达95%以上。
2、建立和实施农村家宴申报管理制度,对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的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实行申报备案,备案登记率要达到100%。
3、明确家庭宴席举办者是宴席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申报的义务,对自办宴席食品安全负责。
4、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村(居)委会负责农村家宴的申报登记及上报工作,并按宴席规模,会同食品安全监督协管人员和信息员现场检查指导,积极配合乡镇政府组织的检查指导。食品安全监督协管人员对家庭宴席进行卫生指导和检查,对不具备举办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