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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建立面试考官工作质量评估制度。每次面试结束后,对每个面试考官的综合表现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记入本人面试工作业绩档案,并作为面试考官资格期满考核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有计划地组织面试考官业务培训。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培训。培训情况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作为面试考官资格审核的必要条件。面试考官培训的主要内容: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面试工作纪律;
  面试的内容、方法、功能及测评方案设计;
  常用的面试方法及评价要领;
  面试的组织与实施;
  人才测评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术;
  其他相关知识与技能。
  第二十二条 面试考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与应试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人员要主动提出申请,不得担任当场面试考官。
  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官在面试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工作纪律的面试考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面试考官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面试考官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13日发布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津人录〔1999〕7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审核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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