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级机关的面试考官人选由所在单位负责资格初审,区县及以下机关的面试考官人选由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初审;
(三)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面试考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四)参加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面试考官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培训考核结果颁发天津市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面试考官资格有效期三年,期满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者继续授予其面试考官资格;审核不合格或超出有效期未经审核的,其面试考官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有关领导或专家担任特邀考官。特邀考官应当接受必要培训。特邀考官在每一考官小组中不超过2人。
第十四条 面试考官退休的,考官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面试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前终止其面试考官资格:
(一)本人主动申请不再担任面试考官的;
(二)因工作岗位调整,不宜再担任面试考官的;
(三)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考官职责的;
(四)其他不宜再担任面试考官的。
第十六条 面试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
(一)违反公务员录用考试纪律,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安排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或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从事面试考官工作的。
第十七条 提前终止或取消面试考官资格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通知所在单位或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并由其所在单位或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通知本人,其面试考官资格证书同时作废并收回。
第十八条 被提前终止或取消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重新申请面试考官资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其中,因违规违纪被取消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申请面试考官资格。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面试考官信息库,将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信息收集录入信息库,对面试考官实行分类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