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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概括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干部人事管理、相关业务管理或人才测评等方面的工作经历;
  (五)熟悉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政策规定,掌握面试测评技术,并有较丰富的选人用人经验;
  (六)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具有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主考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面试工作经验,具备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熟练掌握各种面试方法和技能;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面试各环节的工作;
  (三)善于营造适宜的面试氛围,具有一定的提问艺术;
  (四)具备培训和指导其他面试考官的能力;
  (五)一般应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面试考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有关规定和面试实施方案,行使面试考官的职权;
  (二)非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面试考官资格不被免除;
  (三)参加面试考官培训和工作研讨;
  (四)对面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面试考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有关政策规定,自觉遵守面试工作纪律;
  (二)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安排,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三)自觉加强相关政策和面试业务知识的学习,接受面试培训与工作考核;
  (四)严格执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有关回避、监督等规定。

第四章 资格的认定、终止和取消

  第十条 面试考官必须具备相应条件,通过规定程序,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资格。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申请面试考官资格。获得面试考官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组织推荐,填写《天津市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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