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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七章 公示、审批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招考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三十五条 市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区县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参加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务员初任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市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的,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区县及所属机关取消录用的,报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应自觉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在考试录用重点环节邀请纪检监察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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