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面试成绩应在面试结束后当场告知报考者本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特殊职位公务员考试录用办法执行:
(一)因职位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不宜公开招录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试其技能水平的;
(三)因职位所需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 体检与考察
第三十条 面试结束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体检人员。
第三十一条 体检工作由市、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共同组织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体检中心(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体检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报考者对初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初检结论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按照有关规定,不进行复检的项目除外)。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初检、复检、鉴定不得在同一体检机构进行,且承担复检或鉴定任务的体检机构必须属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
非组织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初检、复检或鉴定的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录用资格。因报考人员自动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职位空缺,由招录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从该职位报考者中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第三十二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确定考察人选。招录机关按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考察人选进行考察。
第三十三条 招录机关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查阅档案、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等形式,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