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报考者应当按照招考公告规定的报名方式方法,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招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其是否具有报考资格并通知报考者。招录机关要严格按照招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不得随意变更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报名结束后,招考职位的确认人数与录用计划数之比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适当调整或取消该职位的录用计划,并通过公开的形式通知有关报考者。
第五章 笔试和面试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三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委托招录机关负责专业科目的试题命制及考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笔试结束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笔试情况,按规定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选。招考职位进入面试的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时,按照该职位进入面试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
第二十五条 招录机关按照招考职位规定的条件,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面试人选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复审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因取消或放弃面试资格形成的空额,由招录机关在报考同一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第二十六条 面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每个考官小组一般由7名考官组成,其中,设主考官1名。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