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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和名额;
  (二)招考范围、对象,报考的资格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招考的方法和主要程序;
  (四)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五)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六)递补的情形和方法;
  (七)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社会人员需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非津生源应届毕业生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九)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在各级公务员招录过程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作弊行为,在禁考期限内的;
  (四)现役军人;
  (五)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六)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七)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服务年限未满5年(含试用期)且所在单位不同意报考的;
  (八)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九)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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