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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
  (三)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第八条 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审核、汇总和上报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计划;
  (二)协助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录用公务员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本辖区内录用公务员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承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第九条 招录机关按照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命制及考务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一条 录用公务员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单独组织招考。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编制限额内的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拟定录用计划。录用计划应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招考职位、名额和资格条件,以及是否设置专业考试等。
  第十三条 市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区县各级机关的录用计划由区县机构编制部门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全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计划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后,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第十四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招考公告,在组织报名7天前,通过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和本市主要新闻媒体等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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