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72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委各部委干部处,市级国家机关、市级审判检察机关、市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天津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保障报考者和招录机关在公务员录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笔试;
(五)面试;
(六)体检;
(七)考察;
(八)公示;
(九)审批。
必要时,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面向指定范围人员的职位,相关政策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招考公告中公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