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自行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的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七、公文审批应当分级负责、各负其责、权责相符,坚持谁签字、谁负责,遵守保密纪律和时限要求,规范审批内容。
四十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人员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
五十、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下发的重要公文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致函自治区各部门、其他市人民政府商洽事务的公文和下发的一般性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表市人民政府颁布政策、部署工作、回复意见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委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