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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十九、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章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各部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本单位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阶段性重点工作、规章制度建设、干部选拔任用、人事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国有资产处置、一次性开支较大的业务经费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由各部门行政(局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对重大决策部署实行督查制度。各级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五、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的方针政策及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六、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组织起草,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起草部门报送审查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提交有关材料。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一般由起草部门或主要实施部门负责,特殊情况可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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