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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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