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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台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台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津工商办字〔2011〕6号)


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市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县台办:

  为抓住实施《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机遇,进一步推进津台经贸交流合作,本着“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现就支持台商投资企业在津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营造宽松优惠的政策环境

  (一)实施“非禁即入”准入政策。对台商投资适应经济发展和公众需求而出现的新兴行业,凡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禁止的,予以办理审批登记注册。

  (二)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条件。允许坐落在滨海新区的台商投资企业名称直接冠以“天津滨海新区”或“天津市滨海新区”作为行政区划。依台商投资企业申请,允许将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组成形式之前。

  (三)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字号使用限制。允许台商投资企业使用台湾地区地方方言用语或投资者名称的英文字母缩写作为字号。

  (四)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名称行业用语限制。台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两个以上大类的,允许其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允许台商投资服务业企业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行业字词作为行业表述;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进出口贸易”等行业用语。

  (五)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除货币、实物出资方式之外,鼓励以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台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者除外),非货币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支持台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转增为注册资本;允许台商以在大陆境内投资企业的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

  (六)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出资到位期限。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台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新办台商投资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又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经台商投资企业申请,允许其延期6个月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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