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印发支持农村公司制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津工商促字〔2011〕1号)
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各区县农委: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三区发展,现将市工商局、市农委联合制定的《支持农村公司制企业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支持农村公司制企业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转发市农委金融办关于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04号)精神,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和农委工作职能,立足农村三区发展、服务金融创新、做大市场主体总量,支持农村公司制企业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引导现代农业示范园、农业科技园、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家院等发展为公司制企业。鼓励农村专业大户、农户创办农产品加工、生产、销售等公司制企业。鼓励农村经纪人创办经纪公司,为农村种植、养殖、加工生产企业和农户提供信息和产品销售渠道。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
二、放宽农村公司制企业的名称核准条件。只要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名称可以使用“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开发”、“农业科技”、“农业旅游”等作为行业表述用语。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涉农企业申请变更使用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可直接到天津市工商局申请办理。
三、放宽经营范围。鼓励公司制企业发展特色农业、设施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和健康养殖业,并引导其向农产品加工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
四、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缴付限制。允许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注册资本“零首付”,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首期注册资本,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到期前30日内实施行政提示,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缴足)出资的,督促其办理减资或注销登记。
五、放宽企业住所的限制。在乡镇、农村设立公司制企业,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合法市场的主办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允许利用各类经济功能区、楼宇、闲置场所创设集中办公区,开办农业科技型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