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商务局关于认真落实《关于济南市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初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商务建设字[2011]17号)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联合公布的《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和省商务厅《关于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为规范我市汽车品牌交易行为,积极做好济南市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初审工作。现将《关于济南市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初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济南市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初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联合公布的《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第10号令)和省商务厅《关于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商务建设函﹝2010﹞30号)文件精神,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备案初审工作目的
建立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是加强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按照《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为规范我市汽车品牌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汽车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积极做好济南市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初审工作。
二、备案初审工作内容
(一)备案对象
1、凡在本市境内开业的以及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并已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在商务部门备案的企业,须于2011年7月31日前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初审登记。
2、2011年8月1日以后新开业的以及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到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二)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程序
1、企业登录国家商务部网站,从市场建设司子目点击“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进入“企业注册”,在设定表格中填入相关信息并打印表格和保证书。
2、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初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