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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防城港市钢铁核电项目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防城港市钢铁核电项目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防政发〔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自《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钢铁、核电项目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8〕8号)实施以来,对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充分就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老有所养及基本生活等问题,发挥了独特优势和积极作用,为钢铁、核电、镍铜等重大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可靠的政策依据和坚实保障。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对有关政策规定的不断完善,防政发〔2008〕8号文所规定的一些社会保障政策与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存在着一些差异问题,为确保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与自治区的有关政策保持一致,经研究,现将对《防城港市钢铁、核电项目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进行进一步完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将第二条调整完善为:本办法适用于钢铁、核电、镍铜项目区域及其相关的配套项目范围内以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它重大项目,具有常住农业户籍,因本农户所承包的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全部征收或部分征收后余下人均耕地不足0.3亩,依靠土地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且享受征地补偿款分配,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以下称为“被征地农民”)。
  2、将第十一条调整完善为:被征地时,年满45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的有关规定,自与当地政府签订土地征用(征收)协议之月起,依次往前一次性缴纳十五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将第十二条调整完善为:年满16岁至4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时先按相应的缴费年限一次性往前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年限分别为:16周岁一年,17周岁二年,18岁至30周岁三年,31岁至44周岁五年。之后,被用人单位招用或灵活就业以及无业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按桂政发〔2006〕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逐年缴纳。
  4、将第十三条调整完善为: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逐年依次按缴费当年的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0%缴纳。
  5、将第十六条调整完善为:“按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经核准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按桂政发〔2006〕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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