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强土地批后实施工作。加快批后实施程序。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各种设施的征收、征用、拆迁、补偿,土地调查确认以及安置小区建设等工作,尽快形成有效供地开发条件。进一步加快土地供应审批效率,提高土地供应率。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等用地的供地手续,尤其要妥善处理道路分摊面积问题。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污水雨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用地等,凡以建设项目运作实施的,必须严格依法办理供地手续,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对用地主体不明确,且已实际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要视为已供地及时备案,待竣工后通过土地变更进行登记,用地主体确定为城市人民政府。
(十五)夯实相关基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十二五” 期间应加强包括金土工程和基础测绘工程在内的国土资源科技信息化工程建设。高度重视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调查工作,保障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将年度变更调查与卫片执法统筹考虑。充分利用遥感信息技术,为合理规划与开发利用国土资源、预警预报重大灾害、及时查处重大违法案件等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加大基层国土所建设投入,改善办公条件,提高人员待遇,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提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水平。
六、统筹城乡发展,切实加大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力度
(十六)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六个一体化”原则,加强村镇规划,形成梯次合理的农村居住点布局,统一规划农户住房建设,重点解决农村“有新房无新村”现象,抓好农民新型社区和示范村规划建设,推动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从自治区每年分解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专项切块,安排一定数量指标用于农村建设用地,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有序管理。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服务,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地发证手续。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尽量不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对于原有农村宅基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防城港市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实施办法(试行)》,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