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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八)合理利用存量土地。充分利用城镇(村镇)存量、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以及村内空闲地、废弃工矿地,按照城市(村镇)规划合理开发利用,以节约集约用地措施保障更多城镇、工业建设项目合理用地需求,加快实现我市城镇化工业化跨越发展战略意图;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要充分显化其价值,积极发挥融资功能保障城市、开发区建设。严格控制因土地调整置换而占用储备土地,对被占用土地的补偿原则上通过依法提高剩余土地的容积率或调整其它规划设计条件等方式来解决;进一步加快处置盘活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四、进一步规范土地资源配置行为
  (九)依法配置土地资源。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规定的程序、时间等要求开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出让行为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对于工业用地,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有关规定,依据供地政策、土地用途、规划限制等具体因素,选择适宜的出让方式;严格控制协议出让范围,对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也要积极创造条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土地资源配置的介入力度,严格查处虚假挂牌等行为,特别对领导干部以任何形式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领导干部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违规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实行问责。
  (十)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合理确定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起始价和底价,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和有关税费,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要收回土地使用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拖欠土地出让收入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要及时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或撤销相关批文。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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