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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认建认种认养绿地和林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认建认种认养绿地和林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认建认种认养绿地和林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防城港市认建认种认养绿地和林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防城港市认建认种认养绿地和林木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本市市直单位、驻港单位、企事业单位(含驻港企事业单位)、学校、家庭及个人响应防城港市市委、市政府及市人大号召,所交纳的在城区范围内认建认种认养绿地和林木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认建认种认养单位或个人交纳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三)专项资金的存款产生的利息。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代认建认种单位或个人购买种植苗木所需费用。
  (二)代认养单位或个人养护管理苗木所需的费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只适用于单位或个人认建认种认养的林木和绿地,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或改变其用途性质。由市财政局开设专户存储,专账管理。
  (二)必须实行严格的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具体用款项目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认建认种认养的城市绿化建设需要,结合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申请,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执行。专项资金由防城港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领导的审批意见按工作进度核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使用以上专项资金前,使用专项资金单位须致函告知认捐单位或个人,并阐明专项资金使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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