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工资福利科。
负责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资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工作;承担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退职)人员工资及离退休(退职)费变动审核工作;负责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的待遇和因病提前退休工作能力鉴定及丧葬费工作;协调、指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完善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完善特殊工时管理,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承办非国资委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审批。
(十)军官转业安置科。
承担市直属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工作;督促检查县(市、区)、各部门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和随调配偶工作安排情况;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宣传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做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解困和稳定工作;负责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养老和失业保险科。
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市本级直属单位及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享受待遇条件的审核;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失业预警和失业动态监测制度,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审核;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制度及标准,负责对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十二)医疗和工伤保险科。
组织实施医疗、生育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规划、基金管理办法、用药和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标准;组织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立条件、标准及服务管理等办法,组织开展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用药目录拟订工作;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或公伤确认工作;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和康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伤保险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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