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完善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监督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市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计划的核准。
(七)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后勤人员管理政策;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引进和培养工作,组织开展、指导人才小高地建设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留学人员来防城港市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工作。
(九)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规划、政策,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综合管理来防城港市工作的外国专家。
(十二)拟订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三)拟订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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