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防城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防委会〔2010〕27号),设立防城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承担市人民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任务,利用人防系统设施、专业队伍、信息保障等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人民防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人民防空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人民防空建设的具体措施、办法。
(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全市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审查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依法对城市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市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指导县(市、区)拟订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拟订人民防空演习计划、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群众防空组织训练计划;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指导开展人口疏散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工作。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组网原则、方案,协调利用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或单位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协调、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五)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管理;依法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依法开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工作。
(六)战时组织开展城市防空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