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并监督执行;配合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市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十一)建筑市场监管科。
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实施国家建筑行业资质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拟订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贯彻实施国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管理;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指导行业科技项目的研究、成果转化推广与对外科技交流合作活动。
(十二)村镇建设管理科。
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农村危房改造;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防震设防工作;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建议;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小城镇、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规划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市重点镇的建设;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派出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2个派出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港口管理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防城管理办公室,机构级别为正科级,分别负责港口区、防城区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2名,机关事业编制2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3名(含港口管理办公室、防城管理办公室编制)。其中:主任1名(兼任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副主任4名,总工程师(副处长级)1名;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港口管理办公室、防城管理办公室领导职数)。
六、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