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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七)研究拟订全市城市建设的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对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市重点镇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防震设防工作。
  (九)承担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对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承担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承担建设工程的抗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作。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委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和对外联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指导委机关、直属单位的保卫、保密工作;负责组织编写城乡建设志、年鉴、大事记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及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因公出访报批;负责行业职称、执业资格组织的实施工作;负责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绩效考评工作。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办本级机关授权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核、核准、审批以及登记确认等公共服务有关行政事项;负责行政审批、收费政策的协调和落实;负责本委在市政府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的管理;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
  (四)计划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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