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标准的通知
(防政发〔20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大对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力度,发挥公益性岗位助难解困的作用,不断提高低收入人群生活水平,发挥就业资金稳定就业形势的效应,积极推进我市重大项目建设,促进就业工作不断向前发展。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标准的通知》(防政发〔2009〕4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作如下调整:
一、市本级及港口区、防城区范围内补贴标准统一由现在的754元/月,调整到923元/月;上思县及东兴市范围内相应调整到防城港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30%。
二、属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调整后的标准的100%给予岗位工资补贴;属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调整后的标准的80%给予岗位工资补贴。
三、安置在港口区辖区内各乡镇的重大项目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由854元/月,调整到1023元/月;安置在市直城区及防城区范围内的重大项目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由1054元/月,调整到1223元/月。调整后所有公益性岗位补贴在再就业资金中安排,并将严格按《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防政办发〔2010〕240号)要求,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