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切实加强疫苗、标识的运输、保管、发放管理,加强技术培训,加强免疫抗体监测,及时评估免疫效果,科学指导免疫工作。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免疫监管和动物检疫等工作,严肃查处动物防疫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免疫工作有序进行。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有序组织村干部、村级防疫员,重点做好散养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等工作。规模养殖场要组织兽医人员认真做好本场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等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主动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落实经费,保证所需。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免疫工作开展、疫苗运输、保管以及免疫效果监测等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中央、自治区下拨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必须用于村级防疫员强制免疫注射工作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市、县(市、区)财政解决。
(三)抓好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动物防疫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普及动物疫病免疫技术和知识,使广大养殖者充分认识做好强制免疫的意义、义务和责任,依法做好免疫工作。
(四)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督查力度,特别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要组织督查组下乡、进村、入场督查指导。春秋两季集中免疫结束后,要组织验收,确保免疫实效。
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免疫抗体监测,特别要重点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的免疫抗体监测,科学评估免疫效果。对畜禽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标的,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强化免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免疫工作的监督抽查,尤其要加强对中小规模养殖场的免疫监管,杜绝虚报免疫数字现象,确保做到“应免尽免,不留死角,规范有效”。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将适时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项督查,春、秋两季集中免疫结束后,将组织考核验收(验收方案另发),考核验收结果通报全市。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