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做好防疫物资的采购与调拨供应。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要切实做好疫苗、免疫标识等防疫物资的订购、调拨供应等工作。疫苗调拨按季进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每个季度末的最后两周向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下一季度用苗计划,以便疫苗的统一调拨。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做好疫苗、免疫标识的领取、保管及使用监管,杜绝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等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疫苗冷链系统,严格按规定运输、保管疫苗,确保疫苗使用质量。
(二)严格按程序规定实施免疫注射。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及村级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严格按免疫程序和免疫技术操作规范实施免疫。散养畜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后,每月要以村为单位,各村按日轮流,对新补栏畜禽进行补免;每次集中免疫或补免后,要按时进行二次强化免疫。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必须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出县境的屠宰畜禽,必须在调运前一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各县(市、区)在实施强制免疫时,发现有免疫副反应的,要及时调查处理,严格按免疫副反应处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严格建立免疫档案,加施免疫标识。要严格执行免疫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加施免疫标识。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免疫时间等的记录,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二维码标识,记录与标识相符。
(四)加强免疫信息报告。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免疫工作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其他时段,疫苗调拨供应、使用和免疫开展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落实专人,切实做好免疫信息收集、汇总、统计、上报等工作,及时汇报免疫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工作部署、宣传发动、督促检查,落实措施,切实抓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要层层签定责任状,分片包干,将责任、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监测、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加强经费的使用监管。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做好强制免疫疫苗调拨供应及使用监管,组织力量实施好免疫注射。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配合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