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拟开挖道路新建、迁移或者变更、废弃管线的,应当在每年的3月和9月,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单位下一个半年管线建设计划申请。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汇总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告知申请单位。如果由于管线被损坏或由于隐患马上需进行迁移的,可在告知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后,办理批准手续的同时着手进行迁移。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时需要占用或者开挖道路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地下管线建设和施工单位可采取顶管或其他方式解决;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道路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需要占用绿地、河道等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与城市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管线建设应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进度需要。道路建设单位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道路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事先通知管线产权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
(三)督促和检查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