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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备案、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交通、公安、国土、公路、人防、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等经济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以及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规划需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应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敷设的位置。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需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第十一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需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进行建设;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按规定向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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