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公告
(防政发〔2011〕20号)
为加强市容市貌管理,维护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施行“五严惩”、“六不准”、“八必须”。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整治交通秩序“五严惩”
(一)酒后驾驶必严惩,当心醉驾被刑拘;
(二)逆行超速必严惩,害人害己受重罚;
(三)抢闯红灯必严惩,处罚扣分重学法;
(四)乱停乱放必严惩,拖车罚款并曝光;
(五)非法营运必严惩,查扣车辆又罚款。
二、整治市容环境“六不准”
(一)市政设施要爱护,不准践踏花草损公物;
(二)开挖道路要报批,不准乱挖乱建乱铺设;
(三)广告设置要规范,不准乱涂乱画乱张贴;
(四)市场秩序要遵守,不准违章占道乱摆卖;
(五)门前三包要落实,不准乱丢垃圾乱堆放;
(六)公共场所要文明,不准喧哗吵闹扰民安。
三、整治施工乱象“八必须”
(一)建筑工地必须封闭管理,不合规范严禁开工;
(二)设备材料必须放置有序,乱堆乱摆严令整治;
(三)门口通道必须硬化平整,污染道路不准进出;
(四)车辆出场必须净车冲洗,带泥扬尘停运罚款;
(五)沙土运输必须覆盖严密,沿途洒漏严加惩处;
(六)建筑扬尘必须控制有效,影响环境限时整改;
(七)深夜施工必须报批备案,噪音扰民停工受罚;
(八)施工乱象必须限时消除,屡教不改限制投标。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