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实行煤矿事故督导制度。指导协调做好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现场救援、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开事故查处结果和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实行事故督导制度。
1.根据事故情况,省局以派员赴事故现场督导、下发督办文(函)督导和电话督导等形式对煤矿较大事故和认为需要督导的典型事故的抢险救援和事故查处进展等工作进行督导;对连续发生煤矿事故的地区或煤业公司,省局可会同有关部门派出煤矿安全生产督导组,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2.参加现场督导的有关人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相关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矿井基本情况、企业类别、生产能力、证照情况、下井人数、事故地点、矿井性质(非法、违法、技改、建设或生产等)、基建或技改矿井的手续办理情况、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救援进展情况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瓦斯事故要报告瓦斯治理情况,水害事故要报告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报告时要同时填报《煤矿事故现场督导情况报告表》。此表传真到省局统计中心值班室,由省局事故调查处负责上报国家煤监局。
3.事故督导工作要由专人负责。省局事故调查处负责承办事故督导具体工作;国家局督导的事故,省局事故调查处负责向国家局汇报事故救援和查处进展情况、事故结案后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情况,以及事故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等;省局督导的事故,监察分局要安排专人负责汇报事故救援和查处进展情况、事故结案后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情况,以及事故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等。
附件
煤矿事故现场督导情况报告表
事故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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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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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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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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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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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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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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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等级
| 低瓦斯矿井□ 高瓦斯矿井□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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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别
| 国有重点□ 地方国有□ 中央企业□
乡镇煤矿□ 股份制企业□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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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核定
| 下井总人数 被困人数 死亡人数 受伤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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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能力
| 设计 万吨/年 核定 万吨/年 实际产量 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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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情况
| 采矿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营业执照□ 矿长资格证□ 矿长安全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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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性质
| 合法矿井□ 非法矿井□ 违法生产矿井□ 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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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生产状态
| 生产矿井□ 技改矿井□ 基建矿井□ 资源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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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地点类型
| 采煤面□ 掘进面□ 上下山□ 大巷□ 井筒□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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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监测
监控系统
| 安装□ 运行正常□ 运行不正常□
事故前显示数据 未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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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措施
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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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或暂扣
的证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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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三同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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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产验收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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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领导带班
下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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