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实行煤矿事故约谈制度。省局和各监察分局按事故分级对发生较大以上煤矿事故或连续发生煤矿事故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实施约谈制度。
(一)约谈对象
1.省局约谈对象:煤矿发生重大事故或30天内发生2起以上(含本数,下同)较大事故的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及其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事故矿所在二级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及事故矿主要负责人等;省局认为需要约谈的部门和人员。
2.各监察分局约谈对象:辖区煤矿发生较大事故或30天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事故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事故矿所在二级公司主管安全的部门负责人、事故矿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负责人;监察分局认为需要约谈的部门和人员等。
(二)约谈主要内容:事故原因及教训,事故矿井及所在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下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对策措施等;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煤矿企业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严格追究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非法违法行为引发事故的煤矿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条 实行煤矿事故分析会制度。针对煤矿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归纳总结事故特点和规律,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建议,进一步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省局和监察分局实行分级组织事故分析会制度。
(一)分析会的分级
1.省局根据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适时召开重特大事故和典型事故分析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不少于1次。
2.各监察分局负责组织对所辖区域煤矿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每季度不少于1次。
(二)分析会的重点内容:深入剖析事故原因、特点和规律,查找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对策措施和建议;总结事故存在的共性和规律性问题,研究提出修改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议;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监察和事故调查工作的重点,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水平和事故调查质量。可邀请实践经验丰富的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就典型事故案例做专题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