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煤安监字〔2011〕138号)
各监察分局: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1]76号),对《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重大事故“三项制度”方案(试行)》(冀煤安监字[2009]26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重大事故“三项制度”方案(试行)》(冀煤安监字[2009]26号)废止。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有效防范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进一步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煤矿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四项制度,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1]7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实行煤矿事故通报制度。煤矿较大以上(含本级,下同)事故发生后,为吸取事故教训,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省局和各监察分局要及时向社会通报事故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要求,促使煤矿企业举一反三,排查隐患,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一)通报的分级。
1.省局负责通报煤矿重大事故和典型的较大事故。
2.各监察分局负责通报所在辖区内发生的较大事故。
(二)通报主要内容:事故矿井概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等,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