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查猪肉市场进货渠道。凡从事猪肉销售的市场、集市、超市、商场及各类猪肉经营户,都必须销售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检验检疫合格的肉品。落实“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制度,保证从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进货。严禁经营其他渠道的猪肉,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三)督导市场主体责任落实。检查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肉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是否与场内经营者、工商部门签订责任书;是否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是否对猪肉进货渠道、检验检疫证明进行了自查等等。
(四)严查违法行为。集中整治期间,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猪肉经营者进行两至三次“拉网式”清查。在清查中,突出城乡结合部重点部位;突出传统节假日销售猪肉重点时期;突出凌晨批发猪肉重点时段,加大市场巡查的力度和密度。采取群众举报、媒体反映、错时上班开市即查等多种渠道,善于发现案件线索,严厉查处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对经营含“瘦肉精”猪肉涉嫌犯罪的行为,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五)加强行政指导。引导和强化猪肉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索证索票、质量承诺等制度。实行可追溯管理。基层工商分局要建立猪肉经营者户口电子档案,把本辖区内所有从事猪肉经营的市场主体纳入经济户口管理,完善注册登记电子档案和经济户口数据库。
(六)推进诚信建设。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在猪肉经营主体中深入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店”、“诚信经营示范市场”、“城信经营示范户”评选活动,促进经营者自律经营。
(七)加强协调配合。积极配合农业、商务、卫生、质检、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信息交流,发挥综合执法的作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机关都要成立“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场、食品、消保、执法、企管、注册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将整治工作抓好。
(二)实行“职责到岗、责任到人”的责任追究制。落实领导责任制、辖区责任制和岗位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到人,逐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因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发生问题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省、市两级将适时派出工作组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三)加强信息沟通和情况报告。一是各市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猪肉市场基本情况(包括猪肉经营市场数、批发市场数、猪肉经营户数)于5月31日前上报;二是集中整治期间,凡遇“瘦肉精”情况、问题猪肉情况、新闻媒体采访等重要情况、重大问题、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上报省局。三是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全省推广,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