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冀工商字〔2011〕9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属各单位: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字〔2010〕51号)、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冬季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消字〔2010〕1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我省工商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全系统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局成立消防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张廷华副局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服务中心。各市、县局都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统一领导本级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二、加强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安全监管
严格市场准入,对从事消防产品经营者,必须在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核发营业执照。加强市场巡查,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从重处罚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行为,及时查处消防部门反馈的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同级质监和公安消防机关。
三、加强系统内部消防安全管理
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和完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防、技防、物防各项管理措施。严格实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2011年综合工作管理目标,逐级签订责任状。开展本地、本单位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所属单位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发现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能力。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年终组织考核验收,落实各项奖惩措施。
四、加强工作协调配合
各地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公安消防部门牵头的部门协调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公安消防、质检、商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对消防部门反馈的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坚决依法吊销执照或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