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冀工商字〔2011〕100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九部委印发的《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网络购物领域实施方案》,国家工商总局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地通过开展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查处一批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要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以及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新闻出版业、日用消费品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电器、服装、化妆品、食品、药品、母婴用品等为重点查处产品,坚决遏制和打击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大力净化网络购物市场环境。
二、与通信管理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对申请通过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严格执行实名登记制,确保经营者身份信息真实、准确、可追溯;监督网络交易平台要建立内部监管系统,认真处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的投诉举报,排查可疑商品。对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情况严重的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站作出重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三、加强网络购物交易主体的监管。要求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必须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已经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违反规定者依照《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条规定给予处罚。